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城管执法局 时间:2023-12-30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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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别 事项编码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履职方式 追责形式
1 对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1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根据2018年7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2 拆除、没收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2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3 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3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4 对非机动车辆的扣留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4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5 扣押占用公共场所经营、兜售物品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5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1、《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2、《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进行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3、《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6 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 行政强制 4105020034C0006 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不停止施工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6、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安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七)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责任编辑: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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