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
编写单位:安阳市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目录
关于《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起草情况的汇报
区政府常务会议材料
关于《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起草情况的汇报
文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2005年,《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全省、全市、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了纲领性的作用。16年来,随着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要求。按照深化机构改革要求,我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了再造重塑,相关部门职能也有了新的调整,原先的总体应急预案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工作要求,亟需修订完善。2021年10月,安阳市政府出台了新修订《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安政〔2019〕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充分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区《总体预案》。
二、主要内容
《总体预案》主要由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预案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进行说明,明确了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二部分是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对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等进行了规范。
第三部分是信息监测、共享和报告,包括信息监测和收集、信息共享、报告和处理。
第四部分是预警预防,指明了预警信息发布后需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五部分是应急响应,包括应急响应、指挥协调、扩大应急等。
第六部分是后期处理,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救助。
第七部分是应急保障,包括通信保障、队伍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第八部分是监督管理,包括宣传和培训、预案演练,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工作责任,提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奖惩机制。
第九部分是附则,对预案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部分是附件,包括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置流程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等。
三、工作建议
1.建议该《实施方案》在本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2.建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总体预案》,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限期内,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总体预案,以及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修订完善,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峰区(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文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安政〔2019〕6号)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区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镇(办)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应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区级政府应服从指挥,听从调配,认真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资源、队伍和力量,积极配合省政府或市政府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区政府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通过启动升级预案并交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各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 应急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参照市级响应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7.2.1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乃至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Ⅰ级响应。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资源、队伍和力量,随时准备配合省市级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应对工作。
1.7.2.2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Ⅱ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资源、队伍和力量,随时准备配合市级救援组织做好救援应对工作。
1.7.2.3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区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Ⅲ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7.2.4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决定。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镇(办)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区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1)镇(办)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镇(办)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前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指导镇(办)现场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
(1)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区长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及分管行业、部门工作的副区长
成员:区委、区政府所辖各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行业主管和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前方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和较大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镇(办)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前方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镇(办)组织指挥机制
各镇(办)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镇(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镇(办)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镇(办)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通过明确各工作组职责、加强培训、训练和演练等实际工作,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各镇(办)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各镇(办)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各镇(办)、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各镇(办)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信息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镇(办)及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报告
(1)镇(办)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4 风险预警
3.4.1 确定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4.2 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办)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安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办)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镇(办)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镇(办)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镇(办)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2)现场指挥。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镇(办)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市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区、镇(办)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装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区、镇(办)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办)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办)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9)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我区经济发展稳定时,区政府或者经区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10)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应急救援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区政府以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 者补偿,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或者司法援助。
(2)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
(3)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社会安全事件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镇(办)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区政府和事发地镇(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当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1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乃至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5.3.2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乃至市人民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5.3.3 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损害,需由区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5.3.4 对较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处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5.3.5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区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镇(办)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 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基层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制定扶持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区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改、林业、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办)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区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区、镇(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市、县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人员防护保障
区政府、镇(办)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依据省市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的数据,进行研判和决策。
水利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及时开展河道、湖泊、坑塘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应急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市辖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区、镇(办)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和镇(办)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的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建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4)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 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2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省驻安企业及市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的总体应急预案向行业主管部门、区应急局备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和演练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乡(镇)办,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的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6)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7)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办)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培训
(1)应急、文广体旅、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镇(办)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区级有关部门,各镇(办)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 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4.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5.突发事件主要应急联动单位联络表
6. 突发事件消防救援队情况统计表
7.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统计表
8. 突发事件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情况统计表
9. 突发事件外部主要应急资源联络表
10. 重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1. 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划分标准
(1)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防汛 |
区应急局 |
2 |
抗旱 |
区应急局 |
3 |
森林火灾 |
区应急局 |
4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局 |
5 |
地震 |
区应急局 |
6 |
突发地质灾害 |
区自然资源局 |
7 |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8 |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区自然资源局 |
(2)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生产安全事故 |
区应急局 |
2 |
火灾事故 |
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3 |
道路交通事故 |
文峰公安分局 高新公安分局 |
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
区交通运输局 |
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新区建设局 |
6 |
供水突发事件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新区建设局 |
7 |
燃气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新区建设局 |
8 |
供热事故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新区建设局 |
9 |
特种设备事故 |
区市场监管局 |
10 |
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
11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
12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 |
区卫生健康委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区卫生健康委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区卫生健康委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区市场监管局 |
6 |
动物疫情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类别 |
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文峰公安分局 高新公安分局 |
2 |
刑事案件 |
文峰公安分局 高新公安分局 |
3 |
群体性事件 |
区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区商务局 |
5 |
涉外突发事件 |
区委办公室 |
6 |
民族宗教事件 |
区委统战部 |
7 |
粮食安全事件 |
区发展改革委 |
8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区委宣传部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及国家有关要求,视情调整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部门(单位) |
支持部门(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区交通运输局 |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武装部 |
2 |
医学救援 |
区卫生健康委 |
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经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 |
3 |
灾害现场信息 |
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 |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经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武装部 |
4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高新区经发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文峰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武装部 |
5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自然资源局、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 |
6 |
社会秩序 |
文峰公安分局、高新公安分局 |
区武装部 |
7 |
新闻宣传 |
区委宣传部 |
区网信办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及国家有关要求,视情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 5 突发事件主要应急联动单位联络表
文峰区政府应急值守电话 |
0372-5100100 |
||||
文峰区应急指挥办公室电话 |
0372-5100970 |
||||
序号 |
乡镇(部门) |
值班电话 |
序号 |
部 门 |
值班电话 |
1 |
宝莲寺镇 |
2747800 |
1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5100286 |
2 |
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
5100585 |
2 |
区教育局 |
5117002 |
3 |
西关街道办事处 |
5924290 |
3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7655998875 |
4 |
南关街道办事处 |
2228120 |
4 |
区民政局 |
2969080 |
5 |
甜水井街道办事处 |
5066200 |
5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100257 |
6 |
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
5100338 |
6 |
区自然资源局 |
3266107 |
7 |
头二三街道办事处 |
5918123 |
7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100801 |
8 |
紫薇大道办事处 |
5106662 |
8 |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 |
5100079 |
9 |
东关街道办事处 |
3877098 |
9 |
区交通运输局 |
3386066 |
10 |
光华街道办事处 |
5390363 |
10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510407 |
11 |
永明路街道办事处 |
5100633 |
11 |
区商务局 |
5100386 |
12 |
中华路街道办事处 |
2585778 |
12 |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
5100579 |
13 |
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 |
2595238 |
13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386000 |
14 |
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 |
2595208 |
14 |
区城管执法局 |
5100381 |
15 |
峨眉大街街道办事处 |
3675600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5386015 |
16 |
西大街街道办事处 |
5100276 |
16 |
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
3389210 |
17 |
北大街综合服务中心 |
5928404 |
17 |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3389237 |
18 |
步行街综合服务中心 |
5100295 |
18 |
文峰区公安分局 |
5157320 |
19 |
高新区公安分局 |
5157575 |
|||
20 |
区武装部 |
5070300 |
|||
22 |
高新区建设局 |
2997507 |
|||
23 |
高新区经发局 |
2997507 |
附件 6 突发事件消防救援队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队伍数量 |
1 |
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
队长 |
0372-3389210 |
42 |
2 |
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队长 |
0372-3380230 |
38 |
附件 7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固定电话 |
队伍数量 |
1 |
北大街街道应急救援队伍 |
主任 |
5100585 |
80 |
2 |
光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 |
主任 |
2390363 |
33 |
3 |
商颂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2595238 |
52 |
4 |
西大街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2250018 |
30 |
5 |
甜水井防汛抗旱救援队 |
主任 |
5066202 |
30 |
6 |
南关街道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2228120 |
21 |
7 |
西关办事处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5924290 |
64 |
8 |
宝莲寺民兵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2747800 |
30 |
9 |
峨眉办事处防火、防汛救援队 |
主任 |
3675600 |
20 |
10 |
东大街办事处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5100338 |
15 |
11 |
银杏办事处防汛抗旱救援队 |
主任 |
2595208 |
55 |
12 |
永明路办事处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5100880 |
39 |
13 |
头二三办事处防汛救援队 |
主任 |
5918123 |
15 |
14 |
紫薇大道办事处防汛救援队 |
主任 |
2251059 |
16 |
15 |
中华路办事处应急救援队 |
主任 |
2585778 |
18 |
附件 8 突发事件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应急救援 专业领域 |
所在乡镇 |
企业所在地址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1 |
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油库 |
石油化工 |
南关办事处 |
文峰区东风路明福街20号 |
经理 |
2 |
方快锅炉有限公司 |
工贸 |
宝莲寺 |
安阳市安汤新城北环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 |
经理 |
3 |
安阳龙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化工工艺处置 |
文峰区 |
安阳市文峰产业集聚区曙光路与文兴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
经理 |
4 |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
工贸 |
宝莲寺 |
安阳市文峰区文元西街与曙光路交叉口西南角 |
经理 |
附件 9 突发事件外部主要应急资源联络表
单 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
3391601 |
|
北关区应急管理局 |
3363396 |
相邻县区局 |
安阳县应急管理局 |
3804000 |
相邻县区局 |
附件 10 重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0.1自然灾害类应急处置措施
(1)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对森林火灾查灾报灾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力量进入现场,采取措施,严防火势扩大。达到Ⅳ级以下响应时,组织指挥现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①发现火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上报,并按照乡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②乡镇以上政府要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掌握林区受威胁村落、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③乡镇以上政府要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消防飞机等装备参与扑救。
④应急队伍以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扑火力量分梯队进行扑火。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第二梯队是火灾发生地区专业扑火队;第三梯队是驻安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现场灭火救援。
⑤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⑥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查灾报灾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达到Ⅳ级以下响应时,组织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救援工作。
①出现地质灾害后,事发乡镇政府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区现场指挥部联系。
②地质灾害后,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③应急救援组赶赴现场,采取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④专业救援队伍经灾害监测确认无次生地质灾害发生时,进入地质灾害区域,开展人员搜救、清除地质灾害危险部位和现场清理等应急措施。
(3)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达到Ⅳ级以下响应时,开展防洪抗旱救灾工作。
①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乡镇政府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区现场指挥部联系。
②抢险出现水旱灾害后,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 保证基本生活。
③旱情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启用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④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区政府和总指挥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⑤乡镇以上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必须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实施对河堤干流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工作。
⑦当洪水超过河道警戒水位时,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及时发现,及早抢护,严密布防。当洪水继续上涨,危及保护对象安全,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提前做好抢险准备,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等。必要时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⑧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区现场指挥部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⑨雨涝灾害应急处置: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河流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 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⑩洪灾应急处置:①凡可能遭受洪灾威胁的地方,应当根据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规划和水文监测中心等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②当发生洪灾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水文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③视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 乡镇以上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 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④发生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澄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⑤如堵塞河道,事发地乡镇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 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干旱灾害处置:①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③防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防旱措施。④加强旱情灾情及防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达到Ⅳ级以下响应时,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①搜救人员:区总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②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③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区教育局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公园、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④抢修基础设施:区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区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建、供电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桥梁、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⑤灾情救助:响应启动后 12 小时内,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区政府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市财政拨款后,区应急局与区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⑥监测评估:区防震减灾中心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 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区防震减灾中心依据省市气象实时监测数据,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应急局会同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⑦防范次生灾害: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及房屋倒塌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10.2事故灾难类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应急救援需要,在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政府依次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启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1)涉爆粉尘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粉尘火灾主要用灭火器材灭火。对于金属粉尘,严禁使用普通的灭火器材如泡沫、二氧化碳、1211 和水灭火,可以使用消防沙(干沙)、金属专用灭火器来灭火,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在火灾初期扑灭。
②若金属粉尘发生地面火灾可使用干沙、硅酸铝毯(毡)进行灭火, 采用“一围、二盖、三埋”的方法,即在围攻火势时,必须用铜锹或专门的灭火沙桶小心洒干沙,或用干沙袋将燃烧的铝粉从四周围起来,围到一定程度,再用硅酸铝毯或石棉覆盖,最后用干沙轻轻地掩埋(一般沙厚度达 30~50cm 即可)。
③当发生粉尘爆炸并形成大火时则很难被扑灭,所以一定要控制初期起火。对初起金属粉尘火灾必须用隔热的硅酸铝毯盖住火焰,再用干沙覆盖隔离。操作时必须特别留意避免气流扰动引起粉尘飞扬,防止二次爆炸事故。
④采取先阻击、后灭火的战术。先对已经起火的车间、仓库已经受到严重威胁的毗连建筑物,用水或泡沫进行冷却降温,以防止火势蔓延。但在用水和泡沫时,一定不要使水与金属粉尘接触,防止发生更大面积的爆炸燃烧;后灭火是指在完成阻击火势蔓延和救人财物之后,集中人员围歼金属粉尘燃烧。
⑤在扑灭火灾过程中,禁止使用能扬起沉积粉尘形成粉尘云的灭火方法。
⑥若因电气打火、机器转动部位摩擦生热引起的粉尘爆炸,首先要迅速切断电源,停机,现场人员穿戴好防护服,开始扑救。
⑦扑救初期火灾时防止二次粉尘爆炸措施
进行粉尘火灾扑救时,要尽量避免沉积粉尘形成悬浮粉尘。因为沉积粉尘没有爆炸危险性。所以可采取措施清理移走火灾(小火灾)周围的沉积粉尘(假如有积尘),以免在救火过程中使沉积粉尘扬起形成容易产生爆炸的粉尘云而引起二次爆炸。
立即停止着火区域的除尘设备,停止抛光等产尘作业,采取措施保证现场有良好的通风(开窗、开门等)以降低粉尘浓度。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粉尘爆炸过程中,因燃烧不全,易产生有毒气体,这些有毒气体容易导致救援人员中毒,所以在救援时,要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保护。占据有利地势、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穿戴防护服、戴防护面罩等),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
(2) 高温熔融金属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① 事故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②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事故单位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③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或专业救援队伍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④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⑤掌握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集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⑥发生高温金属液体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切断高温金属液体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防止四处飞散的高温金属液体引发火灾;高炉紧急休风。
(3)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①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安全保卫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②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③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④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⑤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⑥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 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①区现场指挥部调集相应的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②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③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④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 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⑤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⑥若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 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⑦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忌水的物质除外)。
⑧救援人员必须在安全前提下,佩戴全身消防服和空气呼吸器,站立上风向进行灭火救援。
(5)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①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露现场点火源情况。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②确定警戒范围。区现场指挥部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③调集相应的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④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⑤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⑥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⑦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⑧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⑨特殊情况
(a)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露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b) 危险化学品经过桥梁、河流运输事故中,发生专用车有毒有害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露的化学品对下游流域造成污染。
⑩应急处置过程中,使用不发火工具,防爆电气设备,及时消除静电。应急救援人员佩戴防化学专用服装和防毒面具。
(6) 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①立刻进行疏散。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 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②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③调集所需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④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⑤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⑥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⑦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7) 有限空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①对于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有限空间内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先行进行有毒害气体检测后,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采取系安全绳、架设安全梯等方法到达事故现场,搜索遇险伤员,并将其转移出有限空间。
②对于有限空间内因缺氧导致人员窒息的事故,施救人员应先强制向有限空间内部通风换气,检测含氧量合格后,佩戴长管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施救。
③对于电缆沟、排污井、排水井等地下沟道内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地点,救援人员在施救前应先进行有毒气体检测,系安全带或架设梯子,再佩戴长管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进行施救。
④应急救援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后,将窒息人员救离受害地点至地面以上,放置通风良好的地点,由现场专业人员或医务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后送医救治。
⑤对于煤气柜、反应釜、窑炉、电缆沟道、有毒化学品储存室等的救援工作,救援人员在施救前,确认各类介质管网可靠切断或可靠阻断,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合格后,应戴好防毒面具,做好自身的防护措施再进行施救工作。
⑥煤气柜、反应釜、窑炉、电缆沟、排污井、化粪池等进行抢救时, 施救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做好防止人身坠落的安全措施。
⑦伤员、施救人员离开现场后,应对现场进行隔离,设置警示标识, 并设专人把守现场,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隔离区内。
⑧对于潮湿的有限空间内部应急救援,采用安全电压进行照明。
(8)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明辐射事故的同时,组织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救援工作。
①组织力量直到事件现场,对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
②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 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a)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区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b)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 应急工作人员快速有效发现抢救受辐射人员,先重后轻,对危重伤员先抢救后除污染、尽快将伤员撤离事件现场以及保护抢救者。去污过程要避免污染放射性核素吸收和播散。
(d)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e) 由专业人员搜索遗失或裸露的辐射源,发现后,使用放射
源收储工具、设备或放射性物质回收车进行回收。
(f) 经检测确认周边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后可解除警戒。
(9)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道路交通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①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进行现场调查、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指挥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提供绕行线路图,确保公路运输畅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定事件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到影响的司乘人员和受伤群众, 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④根据实际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协调跨市、区等区域间的应急运力进行抢运救援;
⑤公路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明确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等。
⑦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人员需要临时生活救助和安置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的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做好紧急避难、医疗防疫疾病控制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人员安置点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0)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①应急救援人员和各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赶赴现场途中,应通过多种手段、途径了解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分工,应当立即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紧急处置、污染源调查等现场处置工作。
③区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频次、监测因子等,组织、协调开展应急监测, 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数据研判污染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等。视事件处置情况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监测能力,请求区级或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力量支援。
④组织或指导事发地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 查,排查、锁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收集证人证言、文件 资料、监测监控数据、污染现状等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成因,确定事件等级。
⑤在查清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作出预测判断的基础上,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协助事发地政府制定、论证或优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督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同时,督导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10.3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处置
(1)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职业中毒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①控制危险源:如是毒物泄露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
②查明事故原因:应尽快检测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浓度,测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制定救援方案。
③控制事故现场:如是固体或液体毒物,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是气体和液体毒物泄露,应停止作业,尽快堵塞;如是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化学物质,同时应防火防爆,灭火救险。同时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抢险受害人员: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救援人员迅速将中毒者救出现场,尽快将其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畅通,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采取紧急措施施行心肺脑复苏,立即在监护下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⑤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应标识清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如果可能泄露毒物的弥散、流动有方向性和规律性,可以根据需要, 按照毒物的流向,在远离人群、重要财产设施和相对较为安全的地方设置泄险区,用于吸纳、消除、处理毒物,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⑥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考虑毒物的弥散和流动,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可能浓度采取个人防护。配戴好防毒面具、防毒服、防毒靴等。采用一定的通风设施和报警装置,备用应急照明、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浴装置等设施。非应急救援人员不要进入中毒现场。医务人员可在相对安全区域紧急抢救伤者。同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毒的救援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⑦群众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群众顺着撤离通道撤离事故现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群众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①发现疫情后,总指挥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疫情风险分级,采取控制污染源、切割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综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②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③疫情控制措施:区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④密切配合市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调查,对感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⑤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⑦开展群防群治:各街道办、乡镇政府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⑧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 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①医学救援 :指导事发地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
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②现场处置 :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和药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
③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④检验检测 :组织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相关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和药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⑤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发地乡镇以上政府党委、政府或应急工作组应在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⑥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0.4 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处置
(1)民族宗教事件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明民族宗教事件的同时,组织民族宗教事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街道)政府为主,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②事件发生后,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到一线指挥处置,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
③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协助做好事发地区参与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 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围观人员的劝阻和疏导工作;
④在处置过程中,坚持“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特别注意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打击“三股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仔细排查,化解矛盾,严密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
⑤对个别为首分子进行询问笔录,掌握突发事件的全部情况;
⑥对受蒙骗群众进行教育疏散。
(1) 恐怖袭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明恐怖袭击事件的同时,组织恐怖袭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发生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关键装置与要害(重点)部位时,应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①设点:根据风向和现场情况,合理设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位置和受害人员安置点;
②隔离、疏散:对危险区域实行隔离,划定安全区域,封闭事故现场, 紧急疏散转移周边的居民和群众到安全区域,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③抢险救援:应急人员应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器具进入事件现场,监测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及时调整隔离区的范围,控制放射性物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的扩散,减少次生灾害,及时转移受伤、中毒人员。
④)医疗救护:医务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器具迅速进入现场危险区,将患者转移至上风向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急救,并视实际情况迅速将受伤、中毒人员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对可能染毒人员进行体检;对现场进行消毒处理;
⑤洗消:设立洗消站,对中毒人员、现场医务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器材等进行洗消,严格控制洗消污水排放,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⑥防火防爆:处理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时应注意使用防止产生火花的工具,及时驱散并稀释泄漏物,防止形成爆炸空间,引发次生灾害;
⑦适时监测:配合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现场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土壤、水体进行监测,直至达标合格;
⑧废弃处置:对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2.当利用核辐射进行袭击等事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现场指挥部设点:根据放射源射线对人体的伤害距离、风向和现场情况合理设置现场指挥部位置;
②隔离:根据放射物质危险特性和防护距离,设置隔离区,封锁现场, 在隔离区周围设立明显标志,现场污染未得到消除,不得解除封锁;对隔离区执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③疏散:紧急疏散转移周边的居民和群众到安全区域;
④通过多种形式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的国家政策法令、放射性物质的危害性、疏散距离和方向、个人防护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做好稳定群众情绪、消除恐怖心理和反恐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⑤个体防护:进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穿戴防射线辐射防护服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放射监测仪器);
⑥适时监测: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对现场放射性污染进行检测,确定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方案
⑦ 抢险救援:应急人员开启放射源监测器进行检测、查找,回收放射性物质,并进行屏蔽、隔离、封装及清污等处置;
⑧医疗救护:医护人员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和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治措施,彻底清除污染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照射的人员进行体检、观察治疗;做好现场的消毒工作;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公共聚集场所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接获在公众聚焦场所、要害部位放置爆炸物的信息后,立即组织足够警力封锁现场,疏散群众。
②迅速组织防排爆,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搜爆排爆工作;
③发生爆炸事件后,全力扑灭火灾,查找营救遇险被困人员;
④确认不再发生新的爆炸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⑤确定爆炸点、爆炸物,提取相关犯罪证据,并适时清理
现场。
(2)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区总指挥部在迅速查灾报灾的同时,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①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
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②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③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④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总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区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区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附件 11 各类突发事件响应分级划分标准参照表
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事故 |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事故 |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2职业中毒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事故 |
突发职业中毒事故导致 100 人以上中毒,或者 10 人以上死亡。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事故 |
发生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 99 人以下,或者死亡 5 人以上 9 人以下。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上 49 人以下,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4 人以下的。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事故 |
发生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3地震事故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
特别 重大地震 灾害 |
1. 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 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 3. 市主城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 |
Ⅰ级 |
省指挥部 |
|
重大 地震灾害 |
1. 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 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 3. 市主城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 |
Ⅱ级 |
省指挥部 |
|
较大 地震灾害 |
1. 2. 3. |
造成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 市主城区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 地震灾害 |
1. 2. |
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4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区内多点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或省内发生涉及我区在内的多个县(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Ⅰ级 |
省指挥部 |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下。 |
Ⅱ级 |
省指挥部 |
||||||||
(2)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5)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超过 10 例。 (7)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3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8)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 腺鼠疫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5 例以下。 (2) 霍乱 1 周内发病 5 例以下。 (3) 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4)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 一次食物中毒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6)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3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 市政府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Ⅲ级 |
市指挥部 |
||||||||
一般 突发 |
(1)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动物间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感染病例。 |
Ⅳ级 |
区指挥 |
||||||||
公共 卫生 事件 |
(2)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 30--100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部 |
11.5辐射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 重大 事故 |
(1) 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含 3 人)急性死亡; (3)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 性污染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 事故 |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2 人以下(含 2 人) 急 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含 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9 人以下(含 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 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 事故 |
(1) 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 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 事故。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6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事故 |
(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 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 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负责处置的。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 市行政区域的; (2)1 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 死亡病例的; (3)1 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 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 9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7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事故 |
(1) 造成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并影响到周边省域国省干线公路正常通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48 小时以上的; (2) 造成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提供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 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事故 |
(1) 造成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的; (2) 造成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提供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 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 障的。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1) 造成国省干线公路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6 小时以上的; (2) 造成县道和乡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24 小时以上的; |
Ⅲ级 |
市指挥部 |
(3) 造成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提供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5) 其他需要由市级(含省直管县〔市〕,下同)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
|||
一般事故 |
(1) 造成县区级道和乡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 12 小时以上的; (2) 造成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区域内紧急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 其他需要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 障的。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8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别重大事故 |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 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 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 亡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事故 |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12 -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事故 |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 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 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一般事故 |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 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 13 -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 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 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9森林火灾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
特别重大 事故 |
(1)过火面积超过 1500 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火势持续蔓延、48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本市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
Ⅰ级 |
省指挥部 |
||
重大事故 |
(1) 过火面积超过 1000 亩的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 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2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Ⅱ级 |
市指挥部 |
||
较大事故 |
(1) 过火面积超过 500 亩的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 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Ⅲ级 |
市指挥部 |
||
一般事故 |
(1) 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重伤,10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 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0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 危险性较大、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 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0地质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Ⅰ级 |
省指挥部 |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Ⅱ级 |
省指挥部 |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
Ⅲ级 |
市指挥部 |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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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失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1火灾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大重大 火灾 |
(1)火灾已造成 6~9 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 1000~2000 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 500~1000 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 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 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火灾 |
(1) 火灾已造成 3~5 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 初判燃烧面积约 300~1000 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 初判燃烧面积约 100~500 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 前方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
Ⅱ级 |
市指挥部 |
较大火灾 |
(1) 火灾已造成 1~2 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 初判燃烧面积约 100~300 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 初判燃烧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
Ⅲ级 |
区指挥部 |
一般火灾 |
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他类火灾。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2防汛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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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洪水 |
(1)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 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5)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7)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 |
Ⅰ级 |
省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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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洪水 |
(1) 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7)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 年一遇的洪水。 |
Ⅱ级 |
省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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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洪水 |
(1)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 (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 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8)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 年一遇的洪水。 |
Ⅲ级 |
市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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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洪水 |
(1)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 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10 年一遇的洪水。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3暴雨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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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暴雨 |
1、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48小时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连续达到暴雨橙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可持续: A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大面积城乡渍涝或其他次生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B 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大于50年的洪水); C 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 0年的洪水); D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E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
Ⅰ级 |
省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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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暴雨 |
2、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1、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48小时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雨黄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可持续: A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或其他次生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重大影响;B1 个流域发生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20年-50年 的洪水); C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D2 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E 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2、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Ⅱ级 |
省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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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暴雨 |
1、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预计未来48小时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雨蓝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可持续: A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或其他次生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B2 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C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20年的洪水); D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R 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2、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Ⅲ级 |
市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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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 |
1、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且预计未来48小时内警报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连续达到暴雨蓝色预警以上标准; 暴雨天气已经出现,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可持续: A 暴雨可能或已经引发城乡渍涝或其他次生灾害,对交通、通信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 B2 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灌水); C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D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2、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 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4干旱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大干旱 |
1、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干旱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 7 天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干旱已经造成5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或 2 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多个大城市正常供水受到特别重大影响,并且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80%以上; 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
Ⅰ级 |
省指挥部 |
严重干旱 |
1、当中央气象台连续 3 天发布气象干旱橙色预警,且预计未 |
Ⅱ级 |
省指挥部 |
来 7 天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干旱已经造成 3-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 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或 1 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多个大城市正常供水受到重大影响,并且对农业生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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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干旱 |
1、当中央气象台连续 3 天发布气象干旱黄色预警,且预计未来 7 天干旱天气仍将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或者干旱已经造成 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多个大城市正常供水受到较大影响,并且对农业生产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
Ⅲ级 |
市指挥部 |
轻度 干旱 |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30%以下;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 20%以下。 |
Ⅳ级 |
区指挥部 |
11.15暴雪事件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实施主体 |
特大暴雪 |
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该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雪黄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可能或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特别重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特别重大威胁,且影响可能持续。 |
Ⅰ级 |
省指挥部 |
大暴雪 |
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且预计未来 48 小时该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雪黄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可能或已经导致交通、铁路、航空、电力、通讯受到重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重大威胁且影响可能持续。 |
Ⅱ级 |
省指挥部 |
较大暴雪 |
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且预计未来 48 小时预警区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雪蓝色预警以上标准;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可能或已经导致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林业受到较大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较大威胁,且影响可能持续。 |
Ⅲ级 |
市指挥部 |
暴雪 |
当中央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且预计未来48小时预警区内的大部地区仍将持续达到暴雪蓝色预警以上标准;或暴雪天气已经出现,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地区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交通、电力、通信、农业、林业受到一定影响,牧区牲畜安全受到一定威胁,且影响可能持续。 |
Ⅳ级 |
区指挥部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