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办〔2023〕49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峰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文峰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3日
文峰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惠企政策直达力度,推动各类惠企政策实现线上“公开透明、自动锁定、直达兑现”。依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2〕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依托安阳市政务服务网、安阳市亲清在线平台,以安阳市免申即享政策服务平台为支撑,按照政策和服务的实施范围、认定条件,通过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智能辅助,精准匹配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政策红利直享直达、精准兑付。积极探索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免申即享改革,最终实现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
二、重点任务
(一)发布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按照“分批实施、动态更新、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应梳理已执行或制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各类惠企政策,按照先行先试、各负其责、集中梳理的模式,重点就“惠企、人才、招商、金融服务”等领域,梳理一批“资助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享受主体明确、比对数据齐全”的政策文件,形成三类政策清单: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政策可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平台通过自动匹配企业数据,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目标企业)和暂时难以数据化类。对于暂时难以数据化类的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各责任单位要对到期过时的政策文件及时清退,后续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持续完善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免申即享业务流程
按照“分类办理、高效响应、全程网办”的原则,加快推进业务流程再造,对“申请、受理、审核、提交收款材料、核拨、拨付”流程重新设计,按照分类推进方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情况再确认,最终实现平台筛选、系统配对、意愿确认、审核拨付的全流程自动化管理;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完善修订与免申即享不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对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求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调整设定,确保兑现过程合法合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免申即享办事指南
数据平台管理部门研究运用免申即享政策服务平台使用指南和操作手册。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明确本领域免申即享政策兑现方式和操作流程,编制本领域免申即享政策办事指南或操作手册,并主动与数据管理部门进行对接,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宣讲,充分运用“万人助万企”等政策资源,为企业解决政策堵点难点,提高服务效率。(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免申即享平台建设
按照“端口整合、一窗受理”的原则,推动免审即享政策服务平台优化,配合完善我市“企业数据库”“政策数据库”“政策匹配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功能。政策执行部门要对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及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资源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数据资源部门对数据共享需求原则上不得拒绝数据归集,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除外。数据管理部门要及时归集各类数据,根据政策执行部门提供的业务规则,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应用,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对政策清晰分类“归档”“拆解”,通过自动比对、检验申报条件,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免申即享资金兑付
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结合市级资金拨付制度,立足我区实际,探索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各部门要依托免申即享政策(安阳市亲清在线)平台,结合预算安排或落实上级资金下达情况,实现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严格落实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数据资源部门,针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原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在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各单位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兑付,确保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区财政局牵头,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免申即享监管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机制,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应用到免申即享之中,运用大数据分析评判,实现信用管理与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有效对接。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我区免申即享纪律监察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免申即享政策兑现落实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保障免申即享政策兑现合规、合法、高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等区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财政局牵头,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免申即享政策工作。工作专班下设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政策梳理组、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的平台建设组、区财政局牵头的资金保障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免申即享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免申即享落地生效。政策归口单位要负责梳理本单位免申即享事项清单,优化调整审批流程,做好线上审核、公示和兑现工作。
(三)加强督导问效
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联合区纪委监委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数据共享不配合的单位进行通报问责。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区审计局要加强督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平台作用,以开设专题专栏、投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精准对接政策受益主体,同时,要做好回访和意见采集工作,形成典型案例,做好推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文峰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 件 文峰区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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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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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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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进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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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新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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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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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考评合格以上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按照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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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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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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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鼓励我市初创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凡我市参赛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决赛获奖的,奖励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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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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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重点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5万元。其他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奖励5万元;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奖励10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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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和省“雏鹰”企业等,最高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纳入省“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给予100万元培育资金补助。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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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连续三次通过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奖励后,连续时间重新计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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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2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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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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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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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我市范围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特等奖3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配套奖励;我市参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人,获二等奖的奖励5万元/人;对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财政补贴 |
高新区科创局 |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和〈安阳市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安办文〔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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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认定为急需紧缺人才、其他特殊人才的,可享受3年的生活补助,实行免申即享。从认定的次月起,由用人单位纳税所在地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主动、及时发放。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人才政策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安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部分细则的通知》(安人社办〔2021〕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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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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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认定为青年储备人才的,可享受一次性创新创业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由初创实体工商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主动、及时发放。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人才政策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安阳“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部分细则的通知》(安人社办〔2021〕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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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认定的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第一年给予5万元、第二年给予8万元、第三年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就业〔202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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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20万元。其中,申报成功后当年给予10万元,第二年考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就业〔202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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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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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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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经市认定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201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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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发〔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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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首次上规入统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企业上规入统当季度先行专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新入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办〔202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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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发〔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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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通过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发〔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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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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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被国家、省推广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发〔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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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的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200万元,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项目纳入市重点培育名单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50%;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额收回)。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201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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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省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201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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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省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评选认定通报文件内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201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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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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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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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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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 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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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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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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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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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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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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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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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招商引资引进的符合我市四大千亿级主导产业(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精品钢及深加工、文化旅游)的企业投产或正式营业后,参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1)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500万元的,第1年按100%给予奖励,第2年、第3年按50%给予奖励。(2)年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第1年、第2年按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奖励。(3)年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不低于50%。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环保改造、扩大投资、市场开拓等支出。 |
招商引资引进的符合我市四大千亿级主导产业的企业 |
招商优惠 |
区商务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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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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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每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招商优惠 |
区商务局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202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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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区住建局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