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2011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待遇领取资格后,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目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从2011年补缴至60周岁,最长年限可缴满15年,核定待遇领取资格后,于次月起每月按核定的养老金领取待遇。
村社区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定期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经办机构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时应提供证件及相关部门证明资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45岁-60周岁)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45岁-60周岁),当年缴费后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成果持续巩固,参保率保持在 99.9%以上。
按照政策要求为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每人每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