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
来源:西大街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1-09-18 12:08
| 居 民 养 老 |
| 序号 | 名称 | 业务办理名称 | 事项依据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 1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初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张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进行注销登记。 |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由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判;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
| 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初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 | 1、申请人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申请人年满60周岁;; 3、申请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含)以上或当地政策实施时按年缴费;; 4、申请人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报表;居民身份证;银行卡。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 | 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待遇申请表》” | 1、本人具有本辖区户籍。 2、年满16周岁。; 3、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 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初审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张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地市、县转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 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
责任编辑:西大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