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事项编码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履职方式 | 追责情形 |
| 1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1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 2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2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3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3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4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4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5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5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6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6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7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8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8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9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09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10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10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11 |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11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1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12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bi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
| 13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4105020021A0013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 14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4105020021F0001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检查: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公开:依据法律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 15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行政确认 | 4105020021G0001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1.受理:在便民中心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 1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1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 | 受理: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
| 17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2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 受理: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
| 18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3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交公路发[2008]280号《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豫交[2012]68号《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申请:企业提出考核申请。 初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核实、初评,书面通知企业初评结果。 公示:公示15天。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的反应情况调查核实。 确认:确认评定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 19 |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4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 1、道路运输企业分别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审验材料。 2、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年审审验。 3、审验合格后在审验表上盖章,录入信息系统,办结归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
| 20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6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 2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其他职权 | 4105020021H0007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 受理: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 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