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准备期相关费用结算
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因为相关政策出台滞后和具体实施问题,制度改革存在一个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以下简称准备期)。错后期即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相关费用的结算,是对参保单位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前历史费用的结算,也是制度改革步入正常轨道的必经之路。
一、准备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应拨费用的结算
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以下简称应缴费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拨付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以下简称应拨费用)实行差额结算。应缴费用大于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
二、准备期内职业年金的征缴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财政部门将准备期内从在职人员工资中预扣的职业年金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一并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准备期内在职人员的经费来源(供给方式)发生改变的,其准备期内的职业年金按照参保登记时的经费来源进行征缴。
三、此前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准备期内相关费用的处理办法
此前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符合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人员,在与新制度进行准备期内应缴应拨费用结算的同时,应同步与原试点进行2014年10月1日以来已缴已拨费用的结算。通过与原试点的结算,将以上人员的状态(计划时点)回退至2014年9月30日,已缴费用大于已拨费用的,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部分退还参保单位,费用从原试点基金中列支;已缴费用小于已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将差额部分退还原试点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与新制度、原试点费用结算工作分别进行、分别划账、分别记账。此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保条件的单位及人员,比照以上办法处理。
四、缴费记录补记与账户记息
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结算费用和职业年金分别足额到账后,社保经办机构补记准备期内在职人员的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本息,个人账户利息从应缴当月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