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单位业务
一、单位参保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
二、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规程》表2-5)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三、单位分立与合并
根据人民政府及编制管理部门的批文,参保单位提出分立或合并申请,申请中应明确实际实施时间和人员范围。
(一)单位分立
在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点击进入“单位分立”模块,进入该模块,具体流程如下:
1、录入原单位编号,选定该单位;
2、录入分立后单位编号,选定该单位;
3、原单位人员以列表形式显示,可以选定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点击确定后,实现原单位在职人员(含中断、终止人员)及退休人员(含中断、终止人员)批量划转至新单位。
(二)单位合并
在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点击进入“单位合并”模块,进入该模块,具体流程如下:
1、录入被合并单位编号,选定该单位;
2、录入合并后单位编号,选定该单位;
3、点击“确认”按钮,实现被合并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含中断、终止人员)、所有退休人员(含中断、终止人员)一并划转至合并后单位。
(三)注意事项
1、合并(分立)单位准备期相关费用结算计划尚未生效的,不能办理单位合并(分立)业务。
2、办理以上业务时,被合并(分立)单位应尽量将历史欠费补齐。确实无法补齐历史欠费,也可先行办理合并(分立)业务,待资金到位后,再行补缴欠费;勾选“是否合并欠费”,则被合并(分立)单位欠费信息划转至合并(分立)后单位;不勾选“是否合并欠费”,被合并(分立)单位欠费信息不划转至合并(分立)后单位。
3、目前信息系统因为职业年金账实匹配和职业年金待遇发放等原因,尚不支持跨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办理单位合并(分立)业务。
四、单位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规程》表2-7)一式两份),并提供与注销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