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为确保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能够做到及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控制食物中毒事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以及《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主要包括最常见的食物中毒、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等,以及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疾病。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的培训和科研,为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保障。
1.5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及应急响应原则
1.5.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 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1.5.2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 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省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应急响应。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辖。
2 应急组织领导
2.1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2.2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职责与分工
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1.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1.2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1.3 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1.4负责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3.1.5按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3.2 省辖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2.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开展样品采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科学及时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2具备能够胜任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3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
3.2.4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市、县建立统一的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通畅的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一)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物中毒事件;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物中毒事件。
4.2 预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
(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级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Ⅰ级预警由国务院确定和发布。
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Ⅲ级预警由省食药安办组织评估后、报省政府进行级别核定与预警发布。Ⅳ级预警由地市级政府组织评估、级别核定与发布。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
4.3.1.1 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发现)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 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4.3.1.2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4.3.1.3各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2责任报告人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消费者(义务报 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 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机构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由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4.3.5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5 应急响应和中止
5.1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
5.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5.2.2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坚持“谁启动,谁中止”的原则。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下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 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现场调查处理
6.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6.1.1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 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6.1.2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调查、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6.1.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检验机构协助检验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1.4发生疑难和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中毒原因确定、可疑食物鉴定、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6.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束后,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7 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总结应报本级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和流 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7.3信息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统计处理信息,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及进程,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7.4 责任与奖惩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协调能力,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1技术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应按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8.2物资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 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8.3经费保障 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经费保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