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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041号提案建议的答复
来源:文峰区住建局 时间:2025-12-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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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吉平代表:

  您所提出的“主动调查小区车库权属,增强政府服务功能”的提案我区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对您提出的主动调查小区车库权属,增强政府服务功能的提案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均私车持有量急剧增加,因车库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关于小区内不同车位类型的权利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针对该提案我局将报请区政府,结合税务、房管、土地、人防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区住建局将加大对停车位只售不租、违规出租出售、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停车服务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引导推动开发商、物业企业租售并举,降低车位空置率。

  2.控制车库价格。物价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车库出售出租指导价格,对开发商的市场运营做相应的规定,确保开发商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或出租车库给业主。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义务让业主获知车库建造是否已经算入业主公摊面积。

  3.探索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出让制度。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已经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划拨进行了尝试,对地下车库的登记也应按照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处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产权登记后,地下车库的转让、变更、抵押、继承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如此对于明确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减少产权纠纷,将会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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