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国庆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安阳市城市管理局 安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与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城〔2021〕199号)等规定,2021年7月1日,我市已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标准按照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办〔2005〕722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认定征收;
按照《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第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处理,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发改收费〔2008〕625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第二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单独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加之目前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是由物业公司聘用专人负责收集运输到环卫部门垃圾中转站转运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形成事实上小区管理单位,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一直是物业公司统一缴纳的。
2007年我区根据安政文〔2006〕56号和安发改办〔2005〕722号等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区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门成立了区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设在城管局。2008年5月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理顺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把规费征收中心划归环卫部门。从2008年以来我中心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安阳市文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2015年1月起区价格主管部门停止颁发、审核《收费许可证》的工作。2021年7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不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进行征收。自2008年我中心收取垃圾处理费以来,有物业的居民小区一直是物业公司统一缴纳的。
2、2022年初,由市城管局牵头,印制了5万份《关于加强我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由各区城管局、环卫中心、办事处和社区按照职责发放给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商户等进行宣传工作。2024年4月份我中心又加印1万份,向市物业协会提供一千余份通告,进行再宣传,今后会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3.至于你们在议案中提到借鉴河南省其他地市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或燃气费的建议很好,我中心已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市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努力沟通协调。
热诚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对我们环卫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372—2963082。同时,也热诚欢迎您对我们环卫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