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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4-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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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文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3-002号

 

当事人:河南元晨建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中心二号楼320室

实际营业地址: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街道弦歌大道与朝霞路交叉口嘉洲地产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对王海钢等15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文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第3-007号)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和《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序号49适用条件2的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银行文峰中路支行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63702266729)。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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