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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12.参保人死亡,丧葬补助是多少?
答:从2025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提高至2076元。
13.如何申领丧葬补助?
答:参保人死亡后,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
14.申领丧葬补助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申请表》;
(3)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4)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捐献证明等能确认死亡时间的任一法定证明材料(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可填写《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
(5)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费发放到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账户的,还需提供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和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5.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怎么办?
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可以按照有关重复领取待遇的规定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16.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不应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17.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18.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向待遇领取地县级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经办机构会及时受理,重新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待遇领取人员需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19.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答: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的目的是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死亡、出国定居、服刑或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助维护社保制度的稳定发展。
20.停发待遇了怎么办?
答:若一年内未进行资格认证,会造成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此,停发待遇后,参保人应及时完成资格认证,补充认证后可恢复养老金待遇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待遇。
若参保人因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导致的待遇停发,参保人应于服刑期满后,提出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申请,审核通过后,自其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但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