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二)
来源: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6-03-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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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全省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遗属一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制定与失业保险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其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可以凭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或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相关人员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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