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文峰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2026年度交通运输涉企检查计划的通知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为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报请法规部门审核,经局党组同意,特制定《2026年度交通运输涉企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26年度交通运输涉企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
(二)上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的通知》等。
二、检查范围与对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其他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市场主体
三、检查类型与频次
为确保监管力度与实效,根据企业风险等级、运营特点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差异化、动态化的检查频次管理。
(一)日常检查
辖区内道路普货物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
(二)专项检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系统工作部署,开展汛期暑期、春运春节等重大风险源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节假日期间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工作要求。
(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道路普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结合“双随机”原则,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抽查。
(四)其他
上级部署、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等,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四、检查内容
附后: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职,规范执法
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检查相关要求,规范制作检查文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扫码入企"工作制度,每次检查须通过"扫码入企"系统登记备案,实现检查信息实时上传、全程可追溯。
(二)突出重点,精准监管
聚焦道路运输关键环节,紧盯高风险领域和重点企业。对安全管理薄弱、事故隐患较多、投诉举报频繁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三)闭环管理,确保实效
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式管理。一般问题现场反馈、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专人跟踪;整改完成后及时复查验收,形成闭环。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格纪律,廉洁自律
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借用交通工具;不得向企业推销产品、介绍业务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检查内容。
0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7.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8.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9.车辆是否逾期未审验、审验不合格或逾期未审验超过180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10.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11.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12.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13.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14.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检查内容五: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15.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16.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8.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9.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20.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0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检查对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项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项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九项
检查内容三:教学培训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15.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6.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17.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18.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19.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20.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21.是否将学员培训记录、教练员和教学车辆等信息上传至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平台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
检查对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6.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7.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8.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9.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10.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11.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12.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13.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检查对象
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安阳市文峰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