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政策要点与经办指南(四)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4-10-25

第四节   在职业务

 

一、养老保险关系建立

(一)所需材料

1、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规程》表5-1)一式两份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 ;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所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

5)有效身份证件。

除材料1外,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2、军队转业干部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规程》表5-1)一式两份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根据《关于切实保障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及时落实的通知》(豫军转〔2017〕1号)精神,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再提供。

3)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所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

5)有效身份证件。

除材料1外,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规程》表5-1)一式两份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所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

5)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含中断缴费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等信息);

6)工资转移介绍信(仅限于须跨缴费年度补缴、且调入定资工资审批表不显示工资执行时间的);

7)有效身份证件。

●除材料1外,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所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中没有显示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原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对应时间段内工资发放明细证明。

(二)开始缴费时间(参保时间)

豫人社办〔2017〕2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薪当月,下同)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滞后办理的,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1、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

原则上为按规定办理人事手续后的起薪月时间。但考虑到个人社保关系的前后衔接,根据自愿原则(费用自理),可以按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人事手续的时间开始缴费。

2、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开始缴费时间为部队财务部门出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中部队发放工资最后月份的次月,即地方供给的首月。

3、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

    此类人员参保时间为外省中断缴费时间的次月。

(三)缴费工资基数

1、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

第一个缴费年度用调入定资(试用期)、退伍定资等起薪月工资标准申报缴费,起薪月有多份工资审批手续的,以最高审批工资为准;第二个缴费年度有机关事业单位上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无机关事业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继续用调入定资(试用期)、退伍定资等起薪月工资标准申报缴费;第三个缴费年度,按上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以此类推。以上所述工资,均应在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范围内。

某企业调入人员刘某某,2015年11月调入开始发放工资,身份为公务员,起薪月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620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80元,级别工资为2520元),2015年底年终奖为3600元。其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应为620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应为6500(6200+3600÷12)元。

某企业调入人员杨某某,2015年3月调入开始发放工资,身份为公务员,起薪月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内工资620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80元,级别工资为2520元),2015年底年终奖为3600元。其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应为6200元;因无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仍应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仍应为620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缴费工资基数应为6500(6200+3600÷12)元。

2、军队转业干部

第一个缴费年度用起薪月转业定资标准申报缴费,起薪月有多份工资审批手续的,以最高审批工资为准;第二个缴费年度有机关事业单位上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无机关事业单位上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继续用起薪月转业定资标准申报缴费;第三个缴费年度,按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以此类推。

3、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调入人员

参保人员在调出地中断缴费后、到我省调入地申请恢复缴费时,(1)调出地使用缴费年度与我省一致(上年7月至本年6月)的,恢复缴费第一个缴费年度使用调出地中断缴费时使用的缴费工资基数;(2)调出地缴费年度采取自然年度、中断缴费时间为上半年的,第一、第二缴费年度均使用调出地中断缴费时使用的缴费工资基数;(3)调出地缴费年度采取自然年度、中断缴费时间为下半年的,恢复缴费第一个缴费年度使用调出地中断缴费前使用的缴费工资基数。其他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按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核定。

4、其他事项

1)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年终一次性奖金统计口径,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2)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目前无具体项目和内容。

二、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一)在职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需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对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核实中断原因,在此基础上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中断原因对应的文件材料;

2、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自动离职、聘用劳动合同到期、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的,同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件3);

3、其中中断原因为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下同)的,同时提供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4)。

参保人员因被开除、被除名、被判刑、死亡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等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中断缴费时间应追溯(修改)为对应被开除当月、被除名当月、刑期开始当月、死亡当月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当月,单位和个人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退回。其中因判刑被开除的,中断原因应选为“被判刑”,不得选为“被开除”。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包括:

1、辞职

2、被辞退

3、自动离职

4、聘用劳动合同到期

5、被开除

6、被除名

7、被判刑

8、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停发工资待遇

9、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0、死亡

11、被宣告失踪

12、年满70周岁选择不再继续缴费

13、同级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直接流动

14、其他情形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15、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正式调动)

16、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17、机构改革等原因批量中断

●此前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原因将禁用:⑴上学并解除编制关系;⑵参军;⑶人员终止缴费;⑷停薪留职;⑸其他。

(二)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前,参保单位应先行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确认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纳入个人缴费基数金额、补记起止时间、补记月数、补记原因等信息。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中断原因的复核工作,在办理中断手续的同时,根据中断原因记实补记职业年金,规则详见《中断原因分类及记实补记明细表》。

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附件5),由参保地财政部门纳入当地预算进行记实补记;月底前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明细表(财政拨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对应的“业务类别”除中断原因为死亡外均显示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财政拨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实”统计范围。

其中经组织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此前已经审核确认的《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省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款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计划(财政拨付)》;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全额供款人员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补记计划(省内非财政全供和中央驻豫)》(附件6)。

(四)记实补记资金足额到账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方可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等业务。

(五)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已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逐一对其中断原因进行复核确认,具体流程同以上第一、二、三条规定,并根据确认情况进行职业年金记实补记。

三、养老保险关系恢复

(一)政策规定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单位,下同)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的,职业年金虚账无需记实;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职业年金虚账需要记实。

(二)业务流程

1、调出单位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中断手续,其中需要记实职业年金的,按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

2、调入单位可在中断手续办理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到社保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并补缴中断以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参保时间(开始缴费时间)为中断时间的次月;滞后办理恢复手续的,应自中断时间次月补缴至业务办理当月。特殊情况的,可自中断时间次月补缴至非业务办理当月。

(三)所需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规程》表5-1)一式两份;

2、《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入减编通知单》;

3、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

4、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所需核算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

5、工资转移介绍信(仅限于须跨缴费年度补缴、且调入定资工资审批表不显示工资执行时间的);

6、有效身份证件。

●除材料1外,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所需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对应的有关年度工资审批表中没有显示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原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对应时间段内工资发放明细证明。

(四)特殊情形

参保人员办理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再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养老保险恢复手续的办理,同招录、录用、企业调入、退伍兵安置等首次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手续的办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 10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

2、省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3、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

4、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

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转出到省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转入转出的基本流程

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新工作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同时提供《参保缴费凭证》;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和《年金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年金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四)重复关系的清理

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下列规定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一)支付申请

各参保单位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在职人员死亡的

明确显示在职人员死亡时间的以下材料之一:

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⑵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⑶明确显示死亡时间的《火化证书》或《遗体火化证

明》;

⑷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

⑸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的死亡时间证明。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⑴定居国护照;

⑵显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间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3、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⑴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

⑴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干部可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二)支付条件

1、参保单位已完成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相关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无欠费。

(三)支付办法

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确认无欠费后,按以下办法给予支付:

1、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相应的死亡时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退休时间、清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段,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2)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3),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多缴金额”退还至参保单位拨付账户。

2、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的,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时,按豫人社办〔2018〕134号文件规定予以记实,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时已做记实的除外。在职人员死亡的统一记实至死亡当月;在职人员丧失中国国籍的统一记实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统一记实至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当月。

六、在职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规程》表2-6)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七、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

(一)生成申报数据库。5月初,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模块,导出各参保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交由参保单位录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申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2019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范围包括:2019年4月30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已参保单位5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参保缴费人员,在办理新增参保业务时,直接填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尚未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通过数据采集软件直接录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2018年度新进入(含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起薪月工资申报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数据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应在615日前,根据豫人社〔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缴费工资基数核定。615前导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确保71日正式启用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同期本单位全部参保缴费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使用同一缴费工资基数。

(五)其他事项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一缴费年度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2、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月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在缴费年度初核定的基础上,应随着参保人员的变化同时调整,增人增基数减人减基数。

 

责任编辑: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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