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项名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初审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农保﹝2015﹞8号)第二张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由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裁判;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1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所属部门:人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