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科技投入预算安排,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以区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计划体系分为科技重大专项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一)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区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在战略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及传统优势产业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骨干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资金链。
(二)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通过后补助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第四条 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按区“一事一议”程序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原则上限于人才团队引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支持四大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经济发展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规范高效、成果丰硕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第八条 区经济发展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通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科技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立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成果的管理;
(四)接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评价,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等监督制度。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做好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监督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区经济发展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配合区经济发展局做好各项科技统计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并报区经济发展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要根据区经济发展局的委托,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区级计划项目的形式审查、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项目申报、受理、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公示、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申报通知(指南)。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科技工作计划,明确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文峰区(高新)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保障;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由区经济发展局或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包括形式审查和项目评审。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以专家评估和专家审核相结合,主要对项目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对特定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评审方式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可以开展异地评审、实地核实等形式确保项目评审客观性,评审专家遴选由经济发展局受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专家人数及组成结构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区经济发展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项目申报书即作为项目合同的一部分。项目合同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类科计划的实施,经费支持采用后补助方式,按照《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支持。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区经济发展局或受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牵头,对获得区级经费支持项目,开展中期检查、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任务书终止申请、项目任务书撤销、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三个月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区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未按时提交延期报告的,做终止处理。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织方式。项目验收一般采用现场会议验收方式,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一般为3-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经济发展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五)涉及经济、成果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七)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基本完成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使用合理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
(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其他情况。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到期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应督促其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仍未完成的,将直接终止该项目,并给予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项目申报。
第二十九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绩效评价。区经济发展局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自评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并按要求填报科技统计年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