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工程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安阳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及认定文件下达工作;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二)主管部门
1、负责辖区(部门)拟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和管理检查;
3、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凡符合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单位应具有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在我市相关行业内企业规模、现有技术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据先进地位,具备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三)企业研发投入力度较大,上年度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及上年末资产负债率符合我市现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企业申报中心时已实现正常销售经营。认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中表现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具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非企业类机构的,近三年在拟申报中心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拥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相关行业同行认可、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2-3人,拥有相对固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6人以上。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任职工程技术中心,推动认定单位研发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
(五)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具备研发专用场地2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培训场地1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第七条 拟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及产品尚未形成正常销售时,应附该产品第三方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应遵循专业领域覆盖范围适中、与本单位主要产品或主流技术密切相关的原则,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第三级子目录下选用。
第九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和《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单位,下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通知文件,颁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命名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后,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安阳市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科【2016】26号)文件执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对认定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状况进行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表彰并重点予以资金和项目支持,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故不接受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年度考核、拒报考核材料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也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安阳市××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为“Anya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安科〔201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