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文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3-15 | 文 号 | 文政办〔202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政办〔2024〕7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宝莲寺镇政府、各有关办事处、区森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
修订后的《文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3日
文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我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深刻汲取近年来各地森林火灾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建立“123、321”响应机制,科学高效处置森林火灾。强化统一调度指挥,突出应急避险、应急救援,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24小时扑灭率保持在95%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内;对重要节日、关键时段和敏感时期,提前三天研判,提前两天发布火险提醒,提前一天视频调度高火险区域和有关部门。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7 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科学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镇(办)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森林防灭火、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武装部副部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文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安阳融媒文峰中心站、区武装部、文峰消防救援大队、文峰供电公司负责人。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森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1.2 区森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制修订《文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火险形势、火情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2 镇(办)级森防指职责
各镇(办)参照区里做法,设立森防指及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3.1 前方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火灾发生地镇(办)和区应急局或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同志、行业专家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指挥长;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7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3.3.2 后方指挥部
区森防指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应急局、文峰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武装部、文峰消防救援大队、文峰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4 区森防指工作专班
区森防指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扑救指挥、专家支持、人员安置、后勤保障、治安保障、宣传报道等7个工作专班,由前方指挥部7个组长单位牵头,在区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态情况下,各专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研判森林火险形势,做好预案启动各项准备,在各自工作岗位应急值守。区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后,各专班随时了解火场发展和扑救进展情况,做好相关文件、技术准备,拟订本专班参加救援专项工作方案,确定本专班参加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人员名单;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专班立即转为前方指挥部工作组,部分人员按区森防指统一部署参加后方指挥部。
3.5 扑救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原则上由省森防指负责应对。发生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市级、区级和镇(办)级森防指负责应对。森林火灾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森防指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森防指共同负责应对。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区森防指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请求上级防指协调军队支援力量。
火灾发生地镇(办)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应急救援属地责任,在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森林防火紧要期间和重点时段,区森防办组织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文峰公安分局、文峰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文峰供电公司等单位围绕天气趋势、林区物候、林情社情、火灾和热点规律、基础设施等,开展火险形势会商,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向区森防指报告会商结论;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办)森防指组织调研、会商,研判本行业、本部门、本地火灾风险,特别要把林带重要目标、村庄和人员聚集区列入重大风险清单。
4.2 风险提示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对辖区、行业(系统)的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向有关镇(办)及管理单位发送风险提示单,并报同级森防指备案。
4.3 风险管控
有关镇(办)和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提示和发现的风险,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管控措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各级森防办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在重要节日、关键时段和敏感时期,要提前三天研判,提前两天发布火险提醒,提前一天视频调度高火险区域和有关部门。区森防办在必要时对镇(办)级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办)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镇(办)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各级森防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办和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基层组织、群众接报或发现森林火灾后,1个小时以内上报区森防指,每级上报、同级通报和部门共享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森林火灾信息在报告上级森防指的同时,要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可以采取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情况根据火情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补报,直至救援结束。各级森防办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办)森防指要立即报告区森防指,区森防指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林带的森林火灾。
(4)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需要区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灾害影响地区森防指要按照本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并同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森防指。
区森防指组织火情调度、会商,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各镇(办)森防指启动或者调整应急响应,要与区森防指确定的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造成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800亩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区森防办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通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督导、指导落实本行业防控及保障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4)区森防办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区森防办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事发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调动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7)事发地镇(办)森防指每日2次(6时前、14时前)向区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8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防办主任在区森防指挥中心值班。
(3)区森防指协调跨区扑火力量支援,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4)配合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区森防办及森防指成员单位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工作。
(6)区森防指各工作专班加强与区森防办和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机构沟通,及时了解火场信息,做好文件、技术准备,确定参加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人员名单,拟订参加救援专项工作方案。
(7)事发地镇(办)森防指每日2次(6时前、14时前)向区森防办上报扑救进展情况。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1300亩以下。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6.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同志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建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防指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区森防指做好信息调度分析、会商研判工作,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
(4)依靠市气象局加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根据火场发展态势,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区森防指协调增派跨区扑火力量支援,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区前方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7)区前方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
(8)区森防指根据需要调拨扑火物资,调派卫生应急队伍。
(9)区森防指视情发布火情及救援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10)区森防指每日向市森防办上报3次(6时前、10时前、15时前)扑救进展情况,每日21时前报告当日综合情况。
(11)区森防指配合省、市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300亩以上。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火势持续蔓延、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5)本区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6.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2)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区森防指协调增派跨区扑火力量支援,调集救援物资。
(3)根据实际需要,区森防指请求省、市调派专业力量支援,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火灾扑救任务。
(4)区森防指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5)区前方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区前方指挥部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任务管理机制,及时发布火情救援及相关信息。
(7)区森防指每日向市森防办上报3次(6时前、10时前、15时前)扑救进展情况,每日21时前报告当日综合情况。
(8)区森防指配合省、市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镇(办)和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7.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火情早期处理,组织调度属地镇(办)防灭火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根据火情发展,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必要时组织协调民兵,请求上级防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航空救援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火灾扑救;动员机关干部、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火情早期处理和火灾扑救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三先四不打”“十个必须”“十个严禁”等原则,未经扑火安全培训人员不得参与火灾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各扑火力量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确定、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救治。
7.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带和靠近林缘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重要民用设施(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重要仓库)、军事设施(弹药库、军械库、射击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供电设施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7.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7.6 发布信息
各级政府和森防指通过授权主流媒体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得到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森防指要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各级森防指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7.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方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8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褒扬。
8 后期处置
8.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8.2 火灾评估
各级森防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办),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镇(办)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工作总结
各级森防指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要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镇(办)、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应急保障
9.1 制度保障
9.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区森防办负责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区森防办负责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人员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区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9.1.2 信息共享制度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前方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疏导、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9.1.3 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各镇(办)落实“林长制”工作机制,明确区域森林防火责任,在防火紧要期来临前向社会公布。
(2)督导监督机制。区森防指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办)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指导,重点检查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建设、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开展情况;各镇(办)要结合实际,按照镇(办)包村(社区)的原则,成立森林防灭火指导工作组,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的督导、指导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森林防灭火职责,对本系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区森防办对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导、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各级森防指组织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镇(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区级以上森防指或者主管部门开展检查。
9.1.4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以责任制和体制机制落实、预案编制演练、队伍建设、物资保障、值班值守、宣传培训以及重要设施、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管护为重点,按照市级统筹、区级推动、乡村组织、行业指导、经营单位落实的原则,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隐患、任务、责任”台账,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风险隐患。
9.1.5 火源管控制度
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祀用火、农事用火、林带施工生产用火管理。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和清理重点林带、林缘、廊道等部位可燃物。加强火情早期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出动和安全高效处理。
9.1.6 预案管理制度
建立森林火灾预案体系。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办)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处置办法;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森林火灾预防专项方案;各编制单位要加强上下级、综合与专项预案的衔接,理清上下级、部门间任务分工。
区、镇(办)两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森防办备案。
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开展预案评估修订。区森防指、镇(办)等有关部门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9.1.7 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区森防办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各级森防指按要求逐级上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森林防灭火信息由各级森防指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9.1.8 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区各级森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火险天气形势,可酌情提前或延长值班。平时由各级森防办领导带班,出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各级森防指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涉及范围和人员伤亡以及施救情况。
9.1.9 联防联控制度
区、镇(办)级森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与相邻区域加强森林火灾联防联控,签署联防协议,明确联防区域和各自职责,落实信息共享、救援力量共享等机制,合力防控森林火灾。
9.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9.2.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特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救援队伍。
9.2.2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必要时由区森防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9.2.3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由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组建,有较为齐全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9.2.4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由区政府、镇(办)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森林火灾高风险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9.2.5 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由区政府、各镇(办)、国有企业组建,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经过专业学习、训练后,具备森林火灾救援队伍技能,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9.2.6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带周边居(村)民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9.2.7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发建设,主要参加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9.2.8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调度本地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森林火灾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森防指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救援力量和周边地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区森防办商有关部门拟定。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事发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二梯队是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第三梯队是驻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编成。
9.2.9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区森防办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随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驻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区森防指商文峰区武装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周边县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由区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协调增援。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区森防办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区森防办,征得区森防办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区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9.3 资金物资保障
9.3.1 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做好森林防灭火资金保障工作。
9.3.2 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森林防灭火通信指挥系统、预警监测系统、风险防范工程、应急道路、防火阻隔系统、以水灭火设施、森林航空消防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在森林防火紧要期来临前,对设施、设备检查修缮,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设施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安全有效。
9.3.3 物资保障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健全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和企业代储为辅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机制。区级要统筹现有资源建设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相关镇(办)要建设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站点。
各级要按照应急救援目标合理确定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区级以应对较大森林火灾为目标,以高性能扑火物资为主,适当储备常用物资、高消耗物资;镇(办)级森林防灭火物资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进行落实。各森林防灭火机构要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做好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9.3.4 物资调用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上级储备物资。申请调拨储备物资要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事发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9.4 政策保障
针对森林防灭火高危行业特点,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合理保障防灭火从业人员待遇,落实防灭火人员人身保险政策,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各级政府要根据防灭火实际配备专用车辆,落实车辆编制并纳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地方森林消防车辆依法依规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确保扑救火灾时快速通过。
9.5 转移安置与营救被困人员
各级森防指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受森林火灾威胁人员转移安置专项预案,明确安置工作流程、转移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安全、交通、食宿等保障措施。。
各镇(办)具体负责本地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责任人。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营救被困人员的主力军,在事发地森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武装部参与转移救援。
9.6 气象服务保障
区森防办要及时向市森防办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依靠市气象局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市气象局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9.7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配合市通信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配合应急救援行动。自然资源门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地形、地貌、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9.8 交通运输保障
结合我区实际,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客运、货运等输送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由区森防指商请交通运输部门下达输送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9.9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事发地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9.10 治安防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11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较为严重,需要航空救援飞机参与救援的,协调使用有航空救援能力公司的航空救援飞机;需要调机支援时,由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提出申请,调用省航空救援飞机。
9.12 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要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牌、宣传车等形式,组织“森林防灭火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林火基本知识、扑火安全、紧急避险、典型案例宣传,推进森林防灭火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推进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常态化、全覆盖,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人员要加强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现场救援、监测监控、隐患整治、信息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各类火灾救援队伍要特别加强扑火安全和自救互救、现场组织指挥等知识培训。新入职扑火人员、指挥员实现当年入职、当年培训。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管理,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防指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10.2 预案培训
各级森防指负责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0.3 预案演练
(1)各级森防指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级专业和综合性救援队伍要结合本地森林火灾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相关镇(办)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峰(高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办〔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4.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区森防指各工作专
班)组成及职责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3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牵头负责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区森防指宣传报道专班)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安排中央、省、市和区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方面的应急协调保障,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森防指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学校转移和安置师生,协助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学校提供避难场所和备用机降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区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指导督促宗教场所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
文峰公安分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治安保障组(区森防指治安保障专班)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森林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社会救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养老院等服务机构的火源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下达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参与辖区内森林火灾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生态保护补偿,监督森林火灾造成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全区林带周边村镇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参与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检查验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汇总各镇(办)上报的火灾现场周围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通过“蓝天卫士”监控系统提供森林防灭火信息。指导全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救援所需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区文广体旅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游客疏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事发地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森防办工作职能;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牵头负责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区森防指综合协调专班、扑救指挥专班)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防火装备储备;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协调有关单位为森林防灭火提供应急测绘保障;牵头负责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专家支持组(区森防指专家支持专班)工作。
安阳融媒文峰中心站:负责组织所属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武装部:负责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根据灾情形势和政府商请,按兵力调动批准使用权限相关规定,组织所属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文峰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组织我区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灭火救援工作。
文峰供电公司:负责设置固定林带公司所属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穿越林带公司所属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并配合开展扑救工作;保障森林火灾防灭火的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
附件4
区森防指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区森防指各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专班)。组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其他工作组(专班)工作,完成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扑救指挥组(专班)。组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武装部、文峰消防救援大队,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调度消防飞机,组织火灾扑救,部署火场清理和看守,开展火场检查、验收、移交工作。
专家支持组(专班)。组长: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各镇(办)及相关部门,森林防火等相关专业应急专家。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
人员安置组(专班)。组长:事发地镇(办)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文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协助调派医疗资源,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等事宜。
后勤保障组(专班)。组长:事发地镇(办)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提供扑火人员食宿和指挥部办公条件,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治安保障组(专班)。组长:文峰公安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文峰公安分局,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工作;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宣传报道组(专班)。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广体旅局、安阳融媒文峰中心站,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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