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文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6-30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 文 号 | 文政办〔2024〕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政办〔2024〕11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步行街综合服务中心、万达商业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文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30日
文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文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1.4.4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峰区减灾委员会和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政办〔2020〕42号)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区减灾委主任:刘学平 区长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李鹏海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史红峰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区长
王 军 副区长、文峰公安分局局长
李卫华 副区长
汤 鹏 副区长
王 伟 副区长
郑红艳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海平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委 员: 区委宣传部、文峰公安分局、文峰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广体旅局、市生态环境局文峰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武装部、文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税务局、区红十字会、区科协、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文峰供电公司、宝莲寺镇人民政府、北大街街道办事处、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南关街道办事处、甜水井街街道办事处、东大街街道办事处、头二三道街街道办事处、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办事处、光华路街道办事处、永明路街道办事处、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万达商业服务中心、步行街综合服务中心。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分配建议,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报、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开展地震隐患排查;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组织区级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概算审核等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协调救灾物资装备供应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组织编制或指导各地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做好灾后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规划项目调整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指令按照程序调出;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灾区教育系统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工作。
区工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督促指导工业相关行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文峰公安分局、文峰交警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维护;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开展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人员就业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市生态环境文峰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对我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依据城市管理职责,配合做好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灾后公路交通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防治预案的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储备、供应等工作,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文广体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我区旅游景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因灾损毁文物的评估、保护和修复工作。
区卫健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发生、流行;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区医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区国动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区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区税务系统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区武装部: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区政府和受灾区地区政府请求,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地的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组织我区消防救援队伍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镇(办)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科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区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损毁的电力资产供电设备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受灾镇(办)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灾区的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文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
2.3.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文峰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
2.3.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局。
2.3.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调运区级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中央和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2.3.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
2.3.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文峰交警大队。
2.3.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成员单位: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红十字会。
2.3.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体旅局。
2.3.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3 灾害预警措施
自然资源、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办)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区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办);各镇(办)要在接到灾情后0.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0.5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市政府。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各受灾镇(办)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镇(办)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各镇(办)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受灾镇(办)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办)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0.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办)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文峰公安分局、文峰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武装部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办)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办)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区文广体旅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2万间或0.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文峰公安分局、文峰交警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武装部根据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文广体旅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灾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300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50户以上、0.1万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灾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区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升级
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管理局评估灾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受灾地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区级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镇(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区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改委、区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镇(办)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由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
6.3.5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健、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
6.3.6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相关单位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
7.1.2 区委、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的镇(办)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要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计划,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镇(办)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维护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民政、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办)、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支援灾、轻灾支援重灾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民政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安全)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各镇(办)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1.2 本预案所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参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8.1.3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4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6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镇(办)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镇(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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